彩礼与伊斯兰教法

最近结婚彩礼的风俗又开始在中国弥漫开来,有人诠释这是儒家文化的传统,更有人解释,在儒家文化中,娶正妻是给聘礼,聘礼是实物而非现金,娶妾则是给彩礼,即现金。

我们之前在《儒教的底色》中就曾指出过,儒家文化存在非常多与伊斯兰教一致之处,比如:

  • 以圣人只言片语,不成系统的语录为经典
  • 以圣人曰过的话作为生活准则
  • 只有几本经书,并且排他性极强
  • 对经书的解读不同就产生了各种教派,理学心学,派系之间互相为敌,互相不对付
  • 建立严格的社会秩序
  • 约束女性
  • 多妻制
  • 跪礼

近期考察了一下伊斯兰教法,惊讶的发现,其实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就与儒家文化的婚姻一模一样:

伊斯兰教家事法建基于男性对女性的监护,在诸多方面上,男女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伊斯兰教法仍赋予妇女权利,改变了阿拉伯部落杀害女婴和儿子继承父亲妻妾的做法

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律定义,婚姻是民事合同,但婚约受到宗教法的管辖,使之赋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质。

提婚、女方的应允及聘礼的交付都是婚约的必要构成部分,合法的婚约必须要在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伊斯兰教法允许多配偶制的婚姻,一名男子最多可同时有四位妻子。传统上,只有丈夫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离婚,他需要三次提出离婚的宣言,妻子的离婚权十分有限。在离异和丧偶后,妇女要度过一段待婚期后才能再婚

《古兰经.妇女章 4:3》 有记录“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妾,本质就是一种女性奴隶,彩礼就是奴隶交易的价格。
非常显然,儒家的一妻多妾制,其实就是伊斯兰教的变种,妻为正房,妾为女奴,是给信仰回教的男性无需公平对待多位女性的制度设计。

我们从古兰经中也可以明显看到存在十分严重的重男轻女的制度设计,这些显然也是儒家重男轻女风俗的由来,中华文明正统向来是讲求阴阳和合,不偏不倚的:

  1. 《古兰经. 妇女章 4:15 - 4:16》定义的对男女丑事的判定与惩罚,显然存在对女性歧视和蹂躏的制度设计,而对男性则量刑从宽:
    “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 你们的男人,若作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真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慈的。”

  2. 《古兰经. 妇女章 4:22 - 4:24》定义的乱伦和通奸例外化的制度设计,即“已往的不受惩罚”,以及只需要给聘礼,就认为双方同意而毫无罪过了,建立在金钱交易之上:
    “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件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真主以此为你们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3. 《古兰经. 妇女章 4:34》存在对家暴合法化的制度设计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

所以,以后鼓吹一夫多妻,一妻多妾,聘礼、彩礼、重男轻女这些陋俗,以及鼓吹家暴合法、丢弃女婴甚至残害女童的,最好问一下是不是儒家人、回教人,读的是不是古兰经

包括跪礼,实际上也是伊斯兰教的习俗,并非中华文明。这套跪礼,存在于伊斯兰教和儒教之中,在日本也是国礼,结合《台湾、女拳和日本》阅读,会更好的认识近代社会的纷乱,实际底层是回教与祆教门宦使然,而《红楼梦》中所指的绿蜡显然的的确确就是指的回教和宋朝开始兴起的回教变种之新儒教了

最后提一下,明朝的回回,位于现在里海之南,伊朗西北,元初时候哈萨辛教派的鹰巢附近,参见《美国与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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